一、业务适用范围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在2023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2023年12月31之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在业务受理范围。
二、业务办理条件
除应当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贷款人或者配偶,且申请人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人;
3.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抵押房屋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4.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属银行同意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并签订《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及以上。
三、业务申请资料
申请人(含配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身份证明;
2.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个人征信报告;
5.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于原件”并加盖保存单位公章);
6.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7.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8.商业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账户信息必须为商贷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商贷银行盖公章);
9.其他相关资料。
四、贷款额度
在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减去商业贷款最近一期月还款额后取整万数。
五、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2.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3.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二手房贷款期限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
2.资料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核实其住房商业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还款能力、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3.贷款办理
经审核同意贷款的,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顺位抵押
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顺位抵押)。
5.贷款发放
抵押权落实后,公积金中心按现有贷款流程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七、“商转公”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合理可控,“商转公”业务根据个贷率高低实行动态调节。季末个贷率低于90%(含90%)时开展“商转公”业务,高于90%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当“商转公”业务暂停时,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办理至贷款发放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