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归集 > 正文内容

个人信息变更3

2018-05-25 09:51 来源: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单位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个人信息变更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申请条件

因曾用名导致的名字不一致

办理材料

1. 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一份;

2. 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表格填写

《个人信息变更凭条》(由中心打印,通过网上大厅单位版办理业务的单位不需要此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管员签字。

注意事项

户籍证明、户口本上必须注明曾用名必须由专管员办理。

办理流程

前台一次性办结


办理地点


长治市政务中心一楼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0355-12329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88212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28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69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业务电话

公众号二维码 手机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