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名称 |
个人信息变更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申请条件 |
因曾用名导致的名字不一致 |
办理材料 |
1. 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一份; 2. 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
表格填写 |
《个人信息变更凭条》(由中心打印,通过网上大厅单位版办理业务的单位不需要此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管员签字。 |
注意事项 |
户籍证明、户口本上必须注明曾用名,必须由专管员办理。 |
办理流程 |
前台一次性办结 |
办理地点 |
长治市政务中心一楼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0355-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