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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2010-11-08 09:57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的;

九、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下岗、失业、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二、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供资料

(一)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首付款购房的,提供购房认购协议书、首付款收据、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6、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的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之内办理。如需提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身份证。

(四) 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五)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身份证。

(六) 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一年还款明细、还贷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还贷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死亡支取审批表(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取),死亡证明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对企业破产、解散、倒闭单位无人管理,无法在住房公积金死亡支取审批表上盖章的,需要去公安户籍部门、村委、街道办事处开具继承人证明书。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

(九)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身份证。

(十)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身份证。

(十一)下岗、失业、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是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十二)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支取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不可缩印、扩印。符合第(一) 、(六)、(十)、(十二)项支取条件,账户内留存至少十元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第(二) 、(三)、(四)、(五)、(七)、(八)、(九)、(十一)项支取条件,住房公积金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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