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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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资金保障作用,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有关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与我中心合作的按揭贷款楼盘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为购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治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受理回执》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4日
附件1:
长治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购买已在公积金中心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
(二)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付购房首付款。
(三)申请人为多人的,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四)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等政策规定。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后,如仍需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三、提取流程
(一)信息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长治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各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信息申报。
(二)审核登记: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按揭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地的各业务网点进行审核登记,申请出具《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商品房认购协议》;
2.《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3.已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自筹资金缴款收据(住房公积金可用余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
4.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三)合同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原审核登记业务网点,申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所购住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受理回执》;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身份证。
(五)若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申请人应及时持《受理回执》至原审核登记业务网点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政策要求
(一)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备注清楚申请人的公积金账号)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二)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补充通知。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名称) 预售证号 ,购买该住房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时,直接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 行 号:
本公司承诺:
1.购房缴存人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缴存人及其配偶或用作其他用途。
2.若购房缴存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承诺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申请人(备注清楚申请人的公积金账号)的住房公积金原路退回至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发生变更,我司将第一时间函告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我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暂停与我司按揭贷款项目楼盘合作。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所售项目
。
因购买 (房屋坐落) 栋/幢 单元 楼 号,购房总金额 元,首付款 元,申请人向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元,并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委托贵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于支付购房款。
双方承诺上述购房行为真实有效,如发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同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双方因商品房买卖以及该委托行为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人及配偶: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受理回执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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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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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缴存人 |
姓 名 |
配偶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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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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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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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 账号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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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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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项目名称 |
预售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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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房屋总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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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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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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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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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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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缴存人 |
公积金账户余额 |
配偶 |
公积金账户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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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 (元) |
提取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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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提取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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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网点(签章):
系统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