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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12-15 16:08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房金发〔2023〕40号


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将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做了重新修订,具体如下:

一、认房方式

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房地在长治市潞州区范围内的,由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房地在长治市潞州区范围以外的,需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2个月。

二、认贷方式

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三、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一)购买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进行认定。

(二)购买二套房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且贷款记录和房屋套数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且贷款记录和房屋套数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和一笔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且上述两笔贷款记录和房屋套数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4.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或一笔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且上述两笔贷款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三)除上述所列的属购买首套房、二套房的情形外,均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不解之处,请及时与资金运营科联系。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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