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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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在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前为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疫情影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从2022年6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
三、提高无房租房提取额度。将无房租房提取金额由每年15000元/人调整为每年20000元/人。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疫情期间阶段性企业缓缴申请表
2.疫情期间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疫情期间阶段性企业缓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单位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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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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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次缴存年月 |
末次缴存职工 |
人 | |
末次月缴存额 |
其中单位部分 元;个人部分 元 | ||
缓缴月份 |
受疫情影响拟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间自2022年 月至2022年 月。 | ||
补缴承诺 |
本单位承诺缓缴期届满后及时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意见 |
(填写是否征求职工意见等情况)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疫情期间阶段性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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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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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号 |
借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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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金额/月 |
末次还款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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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作逾期处理时间 |
受疫情影响,拟申请不作逾期处理时间自2022年 月至2022年 月。 | ||
还款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不作逾期处理届满后,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 ||
证明材料 |
1.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证明; 2.隔离观察证明;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银行工资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该职工收入降低证明。 签名: 年 月 日 |
注:2022年6月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