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21〕37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公积金使用管理,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经研究,修订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完善和优化如下:
一、将“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自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限提一次;《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优化为“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年内3次及3次以上),不予受理”。
二、将“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优化为“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由原来的仅购建房人或借款人可以提取优化为购建房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同时,在提取金额、申请时间、申请资料及相关表格模板等方面均进行了优化完善,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如线上业务系统暂时无法受理的,应通过中心业务柜台受理。
请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如遇不解之处,请与中心政策法规科及时沟通。
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修订版)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0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
1 总则
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1.2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适用的审核标准、所需资料、业务办理流程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实施。
2 术语
2.1 提取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2.2 提取申请人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
2.3 提取委托人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缴存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
2.4 自住住房
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3 提取范围
3.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建房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7 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房产、租房自住的;
8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9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10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3.2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提取委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人以单位缴存的,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4 提取金额
4.1 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4.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4.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4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4.5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6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4.7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5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7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5 提取申请时间
5.1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2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的,应自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3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五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自有关部门出具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5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年内3次及3次以上),不予受理。
5.6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取得证书时间限制。
5.7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自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8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对冲还贷或提前还款。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于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5.9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自首次还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5.10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的,应自首次还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前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5.11 无房、租房自住提取的,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房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5.1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5.1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限提一次。
6 提取申请资料
6.1 购买商品住房
1 自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的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 以《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3 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购房人身份证;
4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2 购买公有住房
1 自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的批复文件或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 住户登记表;
3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 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购房人身份证;
5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3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 自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应有安置房屋的具体信息)或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2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3 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购房人身份证;
4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 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一年内的规划许可证;
2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3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4 施工协议;
5 建造、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6 建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建房人身份证;
7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5 大修自住住房
1 大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 一年内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 施工协议;
4 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5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6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6 离休、退休
1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养老金领取证或退休文件;
2 身份证姓名或出生年月与退休手续不一致的,需本人出具声明书(附录A-1、附录A-2);
3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8 出境定居
1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2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9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
1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0 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身份证;
2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1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山西省内的,提供借款合同编号;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山西省外的,提供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3 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身份证;
4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2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
1 住房商业贷款为山西省内的,提供借款合同编号;
2 住房商业贷款为山西省外的,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3 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身份证;
4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3 租住商品住房
1 提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长治市潞州区、高新区的,提供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页、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单身的提供未婚单身声明书“附录A-3”);
2 提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长治市潞州区、高新区以外县区的,提供其身份证、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近2个月内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无房证明不显示夫妻关系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申请人配偶身份证),离异未再婚的另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丧偶未再婚的另需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单身的另需提供未婚单身声明书(附录A-3);
3 无房证明需进行甄别或佐证的,需提供无房承诺书(附录A-4);
4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4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 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批准手续;
2 房屋租赁合同;
3 租金缴纳凭证;
4 租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租房人身份证;
5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5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 缴存人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死亡人以单位缴存的提供“附录A-5”、死亡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提供“附录A-6”);
2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3 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的,需提供死亡缴存人身份证;
4 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5 继承人代表银行卡(I类卡);
6 单位因破产、解散、倒闭无法在《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由继承人办理的需提供承诺书(附录A-7);
7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6.16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7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1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销户申请表(附录A-8);
2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8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1 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 自有关部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4 支付费用发票或收据;
5 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购房人身份证;
6 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的,另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I类卡)。
6.19 当提取申请人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更新部分的资料。
7 提取申请渠道及流程
7.1 手机公积金APP申请流程
1 提取申请人按本规程要求上传提取申请资料;
2 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直接办结或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7.2 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流程
1 单位经办人按本规程要求上传提取申请资料;
2 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直接办结或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7.3 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流程
不便在手机公积金APP或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的,提取申请人可到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办理公积金提取。
8 受理审批
8.1 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应设立提取业务受理岗和提取业务审批岗。
8.2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1 所提供的提取申请资料应合规、真实、完整,电子档案清晰;
2 提取范围、累计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时间等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3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提取,应通过电话、信息联网、跨省通办、函询(附录A-9)等方式核查信息的真实性;
4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应通过信息联网、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手机公积金APP、银行征信系统、跨省通办等方式核查贷款信息;
5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应通过信息联网、银行征信系统、函询(附录A-10)等方式核查贷款信息;
6 其他应审核的事项均按要求审核。
8.3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人员对提取申请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方式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9 提取支付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人员通过提取信息系统进行“提取划款”,并完成 “资金结算”,将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银行账户。
附录A 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表格模板
A-1
声明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退休手续中使用姓名 为本人曾用名。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A-2
声明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退休手续中出生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A-3
未婚单身声明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婚姻状况为未婚单身。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A-4
无房承诺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截止 年 月 日,我夫妻双方在提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住住房,如有虚假,自愿无条件退回本次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意按照《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提取申请人(签名、按指印):
配偶(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A-5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死亡 职 工 单 位 意 见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死亡,现由我单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为死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请受理。 经 办 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继 承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意 见 |
□死亡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基本情况如下: □死亡职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基本情况如下: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死亡职工 关系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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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死亡职工 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继承人代表 的银行账户。 继承人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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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代表意见 |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继承人代表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
注:1.先在“继承人基本情况及意见”栏“□”内画“√”,然后填写;
2.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写,所有签名不得代签;
3.第一顺序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A-6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继 承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意 见 |
□死亡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基本情况如下: □死亡缴存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基本情况如下: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死亡职工 关系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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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死亡缴存人 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继承人代表 的银行账户。
继承人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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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人 代 表 意 见 |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继承人代表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
注:1.先在“继承人基本情况及意见”栏“□”内画“√”,然后填写;
2.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写,所有签名不得代签;
3.第一顺序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A-7
承诺书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与死亡职工 (身份证号码 )系 关系,因死亡职工所在企业(□破产 □解散 □倒闭),单位无法在《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经所有继承人充分协商,由本人办理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A-8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销户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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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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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个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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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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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晓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销户后三年内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提取申请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
A-9
房屋信息协查函
: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请贵单位对提取申请人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信息予以核实,回函(加盖公章)至我中心电子邮箱 。
1.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3.房屋坐落:
4.房屋面积:
5.房屋总价款: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A-10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协查函
: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请贵行对提取申请人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信息予以核实,回函(加盖公章)至我中心电子邮箱 。
1.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2.配 偶: 身份证号码:
3.借款合同编号:
4.贷款用途是否为购买自住住房:是□ 否□
5.房屋坐落:
6.贷款金额: 贷款年限:
7.已还本金: 已还利息: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