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中心文件 > 正文内容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2021-06-30 09:55 来源: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房金发〔202129

 

住房公积金各缴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局2021616日统计公告,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306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5942元,调整我市2021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826元。由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潞州区、襄垣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1600;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如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时,另行通知。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1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88212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28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69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业务电话

公众号二维码 手机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