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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0-09-29 16:36 来源: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房金发〔2020〕41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优化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政策,完善资金使用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会签审议,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完善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延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期限。由原来的“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已备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年限提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开展一次阶段性集中提取。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2020年10月9日—12月20日期间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不受取得证书时间限制。

  二、贷款业务

  (一)调整贷款条件。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6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认房认贷方式。认房方式由“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购买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行认定”;认贷方式由原来“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记录进行认定”调整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住房商业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已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计算在内。”

  (三)调整贷款额度相关参数。

  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

  双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单正常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参数;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相关参数调整如下:

  倍数由18倍调整为20倍。

  最高贷款额度参数由“个贷率≤75%时,参数为1.1;75%<个贷率<90%时,参数为1.0;个贷率≥90%时,参数为0.9”,调整为“当个贷率≤80%时,最高贷款额度参数为1.4;80%<个贷率<90%时,最高贷款额度参数为1.3;个贷率≥90%时,最高贷款额度参数为1.0”。

  缴存时间系数由原来“实际缴存月数<24个月的,缴存系数为1.0;24个月≤实际缴存月数<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实际缴存月数≥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调整为“实际缴存月数<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0;12个月≤实际缴存月数<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24个月≤实际缴存月数<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实际缴存月数≥36个月的,可贷额度直接按最高贷款额度认定。”

  可贷最低额由“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认定”调整为“不足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认定”。

  职工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房屋套数认定结果、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8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办   联系电话:0355-308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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