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建发〔2020〕95号)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将《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治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2日
长治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山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政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适用范围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符合建筑设计、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或整幢楼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或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实施主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四、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主要由相关业主自筹。可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加装电梯的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实施主体房屋所有业主意见并征得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以单元加装电梯应当征得本幢房屋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二)专项设计。加装电梯的住宅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依法对加装电梯建筑的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专项设计施工图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三)征求意见。属地街道(乡镇)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四)办理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或其代理人应持加装电梯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相关协议、申请人的同意意见、设计总平面图、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等材料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审批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加装电梯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应优先采取避让原则,如不可避让,还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办理施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应招投标工程必须招投标;(4)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六)竣工验收。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梯安装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七)运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并由全体业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由受托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八)其他规定。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在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抓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建环节,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专人负责,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明确各方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为加装电梯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进一步细化、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潞州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加装电梯手续办理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其他县(区)由本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落实与下达;民政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做好因加装电梯产生争议的的议事协商工作;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三)实施财政奖补。省财政为符合晋财建二〔2020〕37号规定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市、县(区)奖补办法,由市、县(区)财政和住建部门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四)鼓励多方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主动性。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沟通工作。
(六)加强统计调度。为加强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调度,我市建立月报制度。请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区)住建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建局。(联系人:阎安世 郭绍晴,联系电话:2041087,电子邮箱:cjk204108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