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金字〔2019〕18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焦煤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03号)和 山西省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商企业注字〔2018〕140号),做好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多证合一”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已纳入我省“多证合一” 整合范围。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要求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按照“多证合一”工作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申 请营业执照时已统一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分中心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银行账户、公积金缴存比例、缴款方式、开户人数、经办人信息等非统一采集的缴存信息,由企业在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通过电视、报纸、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要尽快完成系统改造, 有效提取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要培训好窗口工作人员和住房公积金热线工作人员,确保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顺畅、便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7日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