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经长治市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建制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工作。内设1室6科,13个派驻机构、1个下属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核与批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改革创新、科学运营、防范风险、强化归集,发展个贷,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创优工作作风,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长治做出更大的贡献。
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