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经长治市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建制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工作。内设1室6科,13个派驻机构、1个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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